桂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湖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
2025-07-18 10:41:1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亚东 | 作者: | 点击量:8788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  黄进东罗丹

“西地那非”作为处方类药品,被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。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,仍然选择销售含有这类成分的食品。近日,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,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,追缴违法所得155元。同时,判决邓某支付赔偿金1550元,并就其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
邓某妻子李某曾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刑满释放后,涉案店铺转由邓某继续经营。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,邓某在明知“西地那非”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,仍通过该店铺销售含该成分的食品,累计销售金额155元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涉嫌犯罪的同时,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请求判令邓某承担销售额10倍的民事赔偿金1550元,并就其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邓某漠视国家法律禁令,明知系有毒、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邓某的违法行为不仅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,更侵害不特定公众合法权益,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,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结合邓某犯罪事实、具体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,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目前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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